首页   |  热门活动
“我的读书故事”优秀作品展播|中南大学:冷峻观世,循理制法——《韩非子》研读有感
中南大学 曾韵涵2026-07-13
书籍于我,是精神的能量站,是心灵的逃生舱。每当现实的重量压得人难以喘息,或是喧嚣与浮躁侵扰内心,我便寻一处静谧角落,沏一盏清茶,翻开书页。在茶香与墨香的交织中,遁入文字的世界——那里有辽阔的风景、深邃的思想,也有温柔的力量。阅读让我短暂抽离,又最终以更清醒的姿态回归,继续前行。

《韩非子》作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之作,以其冷峻犀利的文风和深刻的治国理念,展现了战国时期思想家韩非对人性、权力与秩序的独特洞察。这部著作不仅是古代政治哲学的经典,更是一面映照人性本质与社会治理的明镜。通过阅读,我既感受到法家思想的现实穿透力,也引发了对现代法治与人性关系的思考。

韩非子是先秦最后一位大思想家,既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也是熔铸诸子思想的枢纽式人物,在政治哲学领域的建树最为显著。韩非子在荀学的基础上,将法提升到了治国理政的核心地位,其思想也对后世影响深远。

溯源:法正当性的形而上依据

作为本源的“道”与“理”。“道”“理”尤其“理”是韩非子对老子道论的拓展与重构,也是韩非之法成立的形而上依据。韩非子基本承袭了老子对道的“本体论”认识:“有物混成,先天地生”,道自本自根、独立存在而又不可名状;一方面道生万物,是时间空间、世间万物的起源;另一方面道法自然,不道早已,道是世界运转背后的终极规律,也是人类社会存续正当性的来源。韩非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了道之于人类社会的权威性和本源性:道是“有国之母”,因此“夫道以与世周旋者,其建生也长,持禄也久。”,只有内心“体道”,同时缘道而行才能实现生命与势位的长久。

“道”是《老子》中的高频词,但老子的道论具有高度抽象性,《韩非子·解老》中创造性地发展了“理”这一概念,并阐释了道与理的关系。“道者,万物之所然也,万理之所稽也。理者,成物之文也;道者,万物之所以成也。故曰:道,理之者也……凡理者,方圆、短长、粗靡、坚脆之分也,故理定而后可得道也。故定理有存亡,有死生,有盛衰。”“理”作为事物的“纹理”,是事物区分于他者的特殊性,相对于道而言,理是相对具体的固定的。而“道”是事物生成的根本原因,也是“万理之所稽”。    

总之,道与理都是客观存在的,理是事物的内在规定性,理与理之间具有差异性,事物也因其“定理”盛衰兴亡,而道统摄万物之理,与理相照应,但并不因理之异而异,自成系统,周行不殆。

依理正名,因道全法

物各有“大小长短方圆轻重”之理,事有“福祸善恶是非”之礼,即事物自身的特殊性,并且“物有理,不可以相薄;物有理不可以相薄,故理之为物之制。”理不仅使事物成为其本身,也使事物之间不相侵扰,自得其位。因此,“理定而物易割也”,认识了事物的理,也就便于对事物之位的分析和分割,从而对其进行运用。规矩是理的体现,理具有客观实在性,无论是议言之士,还是圣人都不能妄自突破规矩,才能取得“事之功”。老子之言“我无为, 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也是同理,其中“无为、静、无欲”就是对客观之规矩的体悟和遵从,“自化、自正、自朴”便是“事之功”,是一种自然而然的趋势。

“韩非援道以入法,其形而上学之见地亦犹是道家也。”由道而理,由理而名,由名而法的过程,使法与道具有了内在统一性,也使法的普遍性与权威性拥有正当依据。法度是“道-理”具体的有形的社会化实体,也是“体道”的外在约束。

法合理性的人性论依据

韩非子师承荀子,荀子以性恶论为立足点,主张隆礼重法,王道建设,在宏观层面依然将王道作为政治的正途,即谋得人的正当生活。用礼法来牧民治国,遏制人趋恶的倾向,使之向善,其政治的目的依然指向对人类良善生活的谋求。此外,荀子在论述人“化性起伪”的过程时时,仍与孔子“风草效应”相似,没有摆脱儒家传统道德叙事的逻辑。

但韩非子并没有延续孔孟荀的思想传统,而是“不务德而务法”,将理论核心转向对法的构建。人性善恶的价值判断均是提出者对人性应然状态的设想,在论述以及与实际接轨的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地出现论证的逻辑困境,即性善论者在论证人如何变坏的时候都隐含了性恶的因素,性恶论者在论证人如何变好的时候都隐含了性善的因素。而韩非子跳出了这一困境,并没有纠结于人性善恶的二元判断,而是直接指出人的本性是趋利避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一种利害关系,“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这种本性是客观实在的,并没有好坏善恶之分,具有天然的正当性。

韩非子的法是赏罚等奖惩制度的总和,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法是由官府制定并向百姓公布的成文规范,是治国的基本依据,具有公开性和普遍性,所有人都需遵守。《韩非子·有度》对法的内涵与功能做出了较为理想化的阐释:“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辟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故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厉官威名,退淫殆,止诈伪,莫如刑。”法是“一民之轨”,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具有普世价值。基于人们喜贵的心理,赏赐能够满足人们对高贵地位和物质利益的追求,从而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他们愿意按照统治者的意愿行事。针对人们恶贱的心理,刑罚则起到了威慑的作用,促使人们克制自己的不良行为,遵守法律和社会规范。只有在法的约束下,人们才能在“皆挟自为之心”的同时,做出利益让步,重建公共秩序。

道论与人性论视域下韩非之法的特点

韩非之法上以道为终极依据,下以人性为现实考量,这两个维度也就决定了法去私、变易、稳定的三重特点:

立法废私。由于法要与客观的道相契合,立法者就需要通过“故去喜去恶,虚心以为道舍”来参透事之理,使法公平公正,与道合一;又因为 “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私者,所以乱法也”法具有公共性,普遍性,立法与执法的目的是平衡利益关系,抑制私利的过度膨胀,一旦夹杂了私利“赏罚不明,则禁令不行”法的权威性与预期效果就会大打折扣,更不会达到“以刑去刑”的最终目的了。

顺时更法。在老子道论中,“道”有自己恒常不变的运动规律,“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反者道之动,弱者道之用”,成为化生万物的母体。因为道周行不殆,独立不改,其所支配的万事万物也就变动不居。韩非子以道为指引,“因道全法”,他的法也就具备了 “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因时制宜,与时俱进的特点。韩非子用历史哲学的角度来解释自己的政治哲学,历史规律下社会的变迁是必然趋势,不能用老方法解决新问题。基于人们趋利避害的本性,只有从民生出发,解决实际问题,为百姓带来实惠,才能实现天下归之。

顺势定法。法的变与定是对立统一的,变法是就宏观层面而言的,定法则是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保证法的充分落实。如果“号令已出又易之,刑法已定又移之”,那么“庆赏虽重,民不劝也,杀戮虽繁,民不畏也”。由于频繁的更改是对规则权威性的破坏,即使有丰厚的奖赏和严厉的刑罚,民众也不会被激励或威慑。并且,“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法律的频繁变动会打乱民众的生产生活节奏,使他们难以做出长期稳定的规划和决策,劳民伤财,损害了百姓利益,破坏了基层社会的稳定与繁荣。

读韩非子,体会其中的大智,他将老子之道“理”化并由理及法。韩非子对人性论的建构也是先秦思想理论中对政治逻辑最为深刻的认识,时至今日,他对人性论的表述仍能引起共鸣;对最正义的政治秩序的探索是人类永恒的命题,韩非子对法的宏观设计,对今天的政治生活仍有很大启发。

[责任编辑:张艺馨]
书籍于我,是精神的能量站,是心灵的逃生舱。每当现实的重量压得人难以喘息,或是喧嚣与浮躁侵扰内心,我便寻一处静谧角落,沏一盏清茶,翻开书页。在茶香与墨香的交织中,遁入文字的世界——那里有辽阔的风景、深邃的思想,也有温柔的力量。阅读让我短暂抽离,又最终以更清醒的姿态回归,继续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