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党委和区人民政府,各高等学校,有关单位: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工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我市2022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就业,经市领导同意,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挥高校校园招聘主渠道作用
(一)加强校园招聘市场建设。成立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委员会,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区域性、行业性大学生就业市场。各高校要进一步发挥校园招聘主渠道作用,切实加强校园招聘市场建设,建立完善就业资源开发机制,发挥全体师生和广大校友的关系优势、资源优势、行业优势,千方百计拓展岗位信息来源。各高校可通过组团、联盟等方式开拓就业岗位,推动校内校外就业资源共享。(责任部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
(二)广泛开展校园招聘活动。各高校要组织学生积极参与教育部“校园招聘月”、“国聘行动”、“就业促进周”、“全国中小企业人才供需对接大会”、“全国民营企业招聘月”等有关活动和天津市“津英就业”系列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活动。要充分结合疫情防控要求,积极组织校企对接会、人才接洽会、企业宣讲会等活动,为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等进校招聘提供便利,不得设置限制条件,做好招聘对接服务。确保活动场次数,在2022年3月到5月的招聘高峰期,每校每天至少举办1场招聘相关活动。(责任部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
(三)促进网络招聘市场建设。健全完善天津市大中专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和“津校招”公众号,积极对接教育部“24365校园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推进就业信息联通共享。各高校就业部门要组织毕业班辅导员和毕业生用好各类就业信息平台,实现线上服务联动。各高校要建设维护好用人单位需求库、毕业生求职意向库等,及时发布专业设置和生源信息,加强网络招聘服务,鼓励用人单位通过线上宣讲、远程面试、网上签约开展校园招聘,促进线上线下招聘相结合,提高招聘成功率。(责任部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
(四)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各高校要加大对国家和天津市创业政策落实力度,充分发挥大学科技园、高校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实践平台作用,面向在校大学生免费开放,开展专业孵化服务,指导创业团队争取各类创业优惠政策,促进创新创业项目落地发展。完善建立创新创业信息服务平台,汇集创新创业帮扶政策、产业激励政策和天津市创新创业教育优质资源,加强信息资源整合,做好政策发布、解读等工作。各高校要建立校级双创导师库,定期开展政策宣讲、讲座培训、交流沙龙、路演展示等活动,切实发挥创新创业带动就业作用。(责任部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
(五)支持引导灵活就业。各高校要深入挖掘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中的就业机会,引导毕业生在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等多个领域灵活就业。制定实施“爱津城·强技能·促就业”天津市大学生就业技能培训专项活动方案,开展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就业技能培训,鼓励毕业生通过参加培训提升就业技能和就业竞争力。(责任部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充分发挥政策性岗位吸纳作用
(一)做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在2022年全市公务员公开招考工作中,职位计划设置向应届高校毕业生倾斜。鼓励事业单位在2022年公开招聘工作中,拿出岗位专项招聘应届毕业生。相关区政府研究确定的边远乡镇基层事业单位招聘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须同时具有学位)应届毕业生的岗位,边远乡镇所属教育、医疗卫生、涉农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招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须同时具有学位)应届毕业生的岗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面试、直接考察的方式招聘;可以根据应聘人员报名、专业分布等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成绩合格线;可以根据以往招聘报名情况及人事管理实际,经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面向本市或本区户籍(或生源)人员招聘。边远乡镇事业单位采用上述方式招聘的,应与受聘人员在聘用合同中明确3-5年最低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委区政府)
(二)完善基层就业支持政策。2022年继续面向高校毕业生招录农村专职党务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基层法律援助岗和公安辅警。积极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申请扩大本市“三支一扶”岗位招募规模。扩大“西部计划”岗位招募人数,2022年相关岗位重点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招募。2022年重点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聘公安辅警。进一步完善并落实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考研加分等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设置相应补贴和激励政策。持续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增强科研助理岗位吸引力。(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市招生考试院、各区委区政府)
(三)做好国有企业招聘工作。办好“国聘行动”第三季,发挥国有企业稳就业示范作用,组织市管委管企业大力挖掘应届毕业生招聘就业岗位,全力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需求,并适当向本市高校毕业生倾斜。(责任部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市国资委、各区委区政府)
(四)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各高校充分认清动员毕业生参军入伍是实现高质量就业的重要渠道之一,2022年全市90%征兵指标用于征集高校毕业生。要根据高校毕业班人数,精准预分征集任务,压紧压实高校征兵政治责任,确保高校毕业生征集比例不低于预分任务的50%。要加强征兵宣传发动和教育引导,切实讲清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定向招考退役大学生、普通高职免试专升本、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以及义务兵每年发放家庭优待金和退役一次性补助金等各项征兵优待政策。要畅通高校毕业生入伍渠道,做到合格毕业生未全部批准入伍前不得批准在校生入伍。(责任部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市征兵办)
(五)促进升学与就业有序衔接。教育部门指导各高校统筹安排好各类升学考试时间,硕士研究生招录工作在2022年5月底前完成,普通专升本和第二学士学位招录工作在2022年6月底前完成。坚持复合型、兴趣型人才培养定位,做好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工作,高校教务、招生等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扎实开展招生宣传、考试录取等工作,并纳入高校整体工作进行统筹部署。(责任部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市招生考试院)
(六)优化招考时间安排。尽早安排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工作和各类职业资格考试时间,给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留出充足的求职时间,各有关单位须于2022年7月1日前完成政策性岗位释放,原则上9月1日前完成岗位招录各项环节。全市统一建立各相关委办局、各区委区政府工作台账,自2022年3月至8月,每周统计各单位政策性岗位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每月将有关情况汇总后呈报市委、市政府。(责任部门:各相关单位、各区委区政府)
三、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
(一)建立健全就业育人支持体系。各高校要深刻认识就业对于人才培养的重大意义,将就业教育、就业引导纳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体系,作为高校思政工作考核重要指标。各高校要将就业育人作为教职工的应尽之责、必担之责,有关情况要纳入年度考核和岗位绩效评价范畴,在就业服务上体现“三全育人”实效。研究生导师要作为所带学生的就业第一责任人,就业情况与研究生导师评价相挂钩。各高校要积极申报教育部供需对接就业育人项目,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更多实用型、复合型和紧缺型人才。(责任部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
(二)引导学生调整就业心态。开展“启航百年新征程 基层就业担使命”就业观主题教育系列活动,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就业观和择业观,鼓励学生投身重点地区、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国际组织等领域就业创业。各高校要充分利用开学典礼、毕业典礼、毕业季教育等育人关键环节,开展形式多样的就业观教育活动,结合学生专业开展职业生涯指导,引导学生找准职业方向,实现职业发展。(责任部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
(三)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建设。各高校要严格落实从大一年级起,开设贯穿学生在校全过程、不少于38学时的就业指导必修课程的要求,发挥资源优势,不断丰富就业指导类选修课程内容,建立就业创业指导优质师资库,完善“必修+选修”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引导毕业生把个人理想追求融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组织开展天津市就业指导课程系列评比活动,选树一批市级就业指导“名师金课”。加强就业创业指导课程信息化建设,由天津市大中专就业信息服务中心精选50门线上就业创业指导精品课程,为全市高校提供优质线上课程资源。(责任部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
(四)强化就业实习实践。各高校要将实习实践作为促进就业的重要举措,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系统设计实习教学体系,制定实习大纲,深化校企校地合作,开发更多实习实践岗位,推动更多毕业生通过实习实践实现就业。鼓励各高校和用人单位共同打造一批大学生就业实习实践基地。成立天津市大中专学校就业能力研究与实践中心,组织学生走访我市企业开展社会调查,引导学生了解企业发展现状,明确就业能力提升方向。(责任部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
(五)完善就业服务平台建设。持续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化服务水平,搭建“互联网+服务+业务+数仓”的一体化智慧就业服务平台,完善毕业生就业业务办理体系、毕业生信息核验体系、毕业生就业数据分析体系、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为全市高校毕业生提供“全上线、零接触”精准便捷的就业指导服务。各高校要充分利用就业服务平台,认真参加平台使用培训,组织指导用人单位和学生做好就业信息登记与实时更新。(责任部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
(六)加强高职毕业生就业服务。各高校要针对高职百万扩招毕业生群体,制定专门就业工作方案,结合扩招毕业生生源类型特点,有针对性地分类开展就业指导服务,引导他们合理调整就业期望、找准职业定位,积极主动就业。相关高校要紧密结合市场需求,按规定开展相关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制培训等多种形式的就业创业培训,并做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衔接工作。(责任部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加强重点群体就业帮扶。各高校要建立就业帮扶工作台账,加强对就业困难、低收入家庭学生、少数民族学生、残疾学生等重点群体毕业生的就业创业指导和就业岗位推荐工作,实行“一人一档”、“一人一策”动态管理,指定专人开展“一对一”帮扶指导,为每一位重点群体学生提供至少3个就业机会。深入落实“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宏志助航计划——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培训项目”,各高校要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学生积极参与线上就业能力培训,鼓励各高校创造条件,推动“宏志助航计划”覆盖更多毕业生。(责任部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八)加强就业权益保护。各高校要配合有关部门积极营造平等就业环境,努力消除就业歧视。在各类校园招聘活动中,不得设置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歧视性条款,不得将毕业院校、学习方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等作为限制性条件。各高校要加强学生履约管理、诚信教育和安全教育,引导学生诚信求职,树立遵纪守法意识,防范招聘欺诈、“培训贷”陷阱等。各高校要建立用人单位招聘黑名单制度,定期向学生发布警示提醒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毕业生就业体检结果互认。(责任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区委区政府)
四、完善就业统计发布机制
(一)规范就业数据报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做好毕业生就业数据统计上报工作,每年11月至次年6月期间,各高校须于每月25日和每周四通过我市就业平台完成就业数据报送操作,确保相关数据如实反映学校就业工作进度。充分利用学信网毕业生去向查询反馈功能,面向全体毕业生讲清楚就业统计指标内涵,引导毕业生严肃对待本人毕业去向信息的查询核实,切实减少学信网学生存疑信息数量。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调查,各高校就业负责同志于2021年12月、2022年3月—5月期间,按要求登录“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完成就业形势调查问卷。(责任部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
(二)加强就业统计核查。严格执行就业工作“四不准”规定,继续实行就业工作承诺书制度与毕业生就业进展通报制度,开展全市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落实情况核验,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就业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建立统计举报机制,设立市级就业统计举报电话(022—28701677),各高校也要设立本校举报电话,凡实名举报者,各高校要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回复当事人。对就业统计数据弄虚作假情况,一经核实,将严肃追究学校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就业工作分管领导、就业部门及院系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责任,对相关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责任部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
(三)落实就业质量报告制度。各高校要按要求编制、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报告要准确客观全面反映本校毕业生就业状况、就业工作进展、就业与招生和人才培养的反馈联动等情况。报告相关指标内容要与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中的数据保持一致。报告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按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在每年12月31日前发布并报市教育两委备案。(责任部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
五、持续深化教育评价改革
(一)推进就业质量考核评价。深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考核评价,优化评价内容及评价指标,将就业育人实效、重点群体就业帮扶情况、就业保障落实情况和就业突出业绩等纳入就业考核指标,把各高校就业情况作为评价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整体育人水平、党政领导班子能力的重要指标。强化就业评价结果应用,将各高校就业工作质量作为确定高校招生计划、经费拨付、科研立项、人才项目评选的重要考量指标。(责任部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市招生考试院)
(二)推动就业与招生培养联动改革。各高校要优化学科专业设置,重点布局社会需求强、就业前景广、人才缺口大的学科专业,对就业率过低、不适应市场需求的学科专业要及时调整。按要求做好教育部组织开展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跟踪调查,相关调查结果将作为“双一流”建设绩效评价、本专科教学评估、学科评估、专业设置与管理等重要依据。(责任部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就业“一把手”工程。各高校要把毕业生就业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列入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主要负责同志亲自部署,分管领导靠前指挥,院系领导落实责任,各部门协同推进、全员参与的工作机制,并纳入领导班子述职内容。健全高校领导联系走访用人单位制度,主要领导要带头开展走访,就业质量综合评价后50%的高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于公布综合评价结果一年内至少走访20家用人单位。严格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就业工作,既要有效防范疫情风险,也要确保各项促就业工作有序推进。(责任部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
(二)强化就业条件保障。各高校严格落实就业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四到位”要求,公立高校要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按照应届毕业生师生比不低于1:500配备专职人员,按照不低于毕业生在校期间学费总和1%的标准设立就业经费,毕业生生均就业场地面积不低于0.15平方米。民办院校要结合实际,参考以上标准落实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四到位”要求。加强就业工作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交流,鼓励就业指导人员按要求参加相关职称评审,畅通就业指导人员职业发展渠道。(责任部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
(三)加强就业工作督促检查。将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纳入年度高校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考核体系,市教育两委主要负责同志对就业进展缓慢、就业综合成绩靠后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各高校也要进一步完善就业工作督查、通报、约谈、问责机制,确保就业工作落实到位。(责任部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
(四)做好就业总结宣传工作。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典型案例征集活动,深入挖掘总结具有创新性、示范性、可操作性的就业举措并形成案例集面向全市高校配发。各高校要加强就业宣传引导,开展“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月”、“毕业生就业创业典型事迹宣传”等系列活动,深入宣传国家和本市本校的就业创业政策,营造全社会支持毕业生就业的良好舆论氛围。各高校要认真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时总结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相关总结于2022年8月30日前报市教育两委。(责任部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
附件:2022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支持政策一览
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章)
2022年3月7日
(实习编辑高雨浓)
附件
2022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支持政策一览
一、创业支持政策
(一)创业培训
申请条件:对本市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培训对象)免费开展的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机构补贴:
1.全日制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学生,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
2.落户5年内的“海河英才”、退役军人、乡村创业致富带头人、返乡入乡创业人员;
3.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
4.登记失业人员、转岗职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
5.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经办流程:有创业意愿的培训对象向创业培训机构报名,创业培训机构根据本人情况和创业意向,指导其选择相应的培训班次和内容。
政策依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2021〕3号)。
(二)首次创业补贴
申请条件:在津首次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信用良好;企业法定代表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给予企业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40%。社保补贴标准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单位的缴费比例确定。
经办流程:1.申请。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每月25日前,填写《社保、岗位补贴申报表》,向经营地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2.审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申请享受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
3.补贴拨付。公示无异议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次月初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银行账户。
政策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规〔2020〕7号)。
(三)一次性创业补贴
申请条件:1.登记失业6个月及以上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或在本市涉农区创办企业的返乡入乡高校毕业生。
2.于2019年1月以后首次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满1年,带动就业1人以上并连续缴纳12个月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3000元创业补贴。创办企业正常经营满6个月,带动就业1人以上并缴纳6个月社会保险费的,可先行申领补贴资金的50%。
经办流程:1.申请。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在首次登记注册企业2年内,向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审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带动就业人员相关情况,形成审核意见并告知申请人。
3.拨付。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审核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提供的企业银行账户。
政策依据: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发〔2020〕42号);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2021〕2号)。
(四)创业房租补贴
申请条件:在本市租赁房屋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且距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不超过2年。创业者租赁的房屋或工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签订租赁合同或进行备案登记,并不得分租转租;
2.为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地,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3.产权清晰,且不属于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自有房屋。
补贴标准:创业者租赁房屋或工位正常生产经营的,给予其创办企业最长2年房租补贴。
1.租赁房屋创业的,每月1000元。在此基础上,每带动1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下同),每月再增加500元。每月最高2500元。
2.租赁工位创业的,每月300元。在此基础上,带动1人及以上就业,每月再增加300元。每月最高600元。
3.对实际房租金额低于上述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房租金额予以补贴。房租补贴享受期限自首次领取之月起连续计算,最长24个月。
经办流程:创业者申请房租补贴,按以下程序向租赁房屋坐落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资格确认:
1.申请。创业者填写《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资格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2.核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审查、法定代表人就业登记、社保缴费情况核对和现场核实。
3.确认。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出具资格确认意见并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4.申领。资格确认后,企业按季度申领房租补贴。
政策依据: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发〔2020〕57号);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2021〕2号)。
(五)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申请条件:在本市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合作社等经营实体,无不良信用记录,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借款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补贴标准: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3年,贷款利率不超过LPR+50BP,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贴息。
经办流程:申请区级部门经办的,借款人可向经营地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市级经办的,借款人可向承办市级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提出申请。
政策依据: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2020〕3号);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发〔2020〕106号)。
二、就业支持政策
(一)就业见习
申请条件:1.本市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的全日制在校生(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至毕业当年6月30日)。
2.全日制高职及以上学历的本市院校或外地院校本市生源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申请流程:1.就业见习岗位查询。全市就业见习岗位信息在中天人力资源网(www.cnthr.com)统一发布,申请人员可登录查询。
2.就业见习报名。(1)可以到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2)直接到就业见习基地报名;(3)毕业学年在校生也可以到所在院校就业指导中心报名。
3.签订就业见习协议。见习人员与就业见习基地应签订《就业见习协议》,明确见习岗位、见习期限、见习生活费、见习地点、月度出勤计划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补贴标准:1.根据见习人员实际出勤情况和见习实绩,按月获得见习人员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见习人员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且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就业见习期间由就业见习基地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不低于每人每月10元。
政策依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字〔2020〕3号)。
(二)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及申请条件:1.本市中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2.本市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的本市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
补贴标准: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经办流程:1.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报表》,向经营地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2.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对就业登记、社保缴纳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申请享受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次月初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银行账户。
政策依据:1.《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时代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津就组字〔2021〕1号);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医保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就业若干举措的通知》(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发〔2020〕39号)。
(三)企业吸纳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及申请条件:本市小微企业、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学生创业企业、养老服务企业、员工制家政企业、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本市高校和本市生源外省市高校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信用良好,与被吸纳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给予企业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40%。社保补贴标准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单位的缴费比例确定。
经办流程:1.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每月25日前,填写《社保、岗位补贴申报表》,向经营地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2.审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申请享受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补贴拨付。公示无异议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次月初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银行账户。
政策依据: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2020〕6号);2.《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时代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津就组字〔2021〕1号)。
(四)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申请条件:毕业两年内的本市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
补贴标准:享受最长2年三项社保补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标准为最低缴费标准的2/3。
经办流程:1.申请。高校毕业生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后,到常住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2.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证明》。
3.补贴拨付。高校毕业生按指定时间到经办机构领取补贴证明,按规定缴纳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后,每月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社会保险征缴机构。
政策依据:1.《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规〔2020〕7号);2.《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2015〕64号)。
(五)求职创业补贴
申请条件: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且符合下列任一条件: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
2.脱贫劳动力家庭的学生;
3.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学生;
4.残疾学生;
5.在校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6.特困人员中的学生。
补贴标准: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每人限领一次。
经办流程:1.补贴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应于毕业学年开学后,向所在院校提出求职创业补贴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申请审核。各院校负责统一组织学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工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申请补贴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政策依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发〔2019〕122号)。
以上政策可通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rss.tj.gov.cn)或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咨询。